7月2日下午5時許,貴陽中鐵國際城天筑苑1棟一女子遭遇高空拋物,一個滅火器從樓上砸下,砸中女子頭部,致其死亡。
7月3日,記者在現(xiàn)場了解到,死者名叫袁相會,今年39歲,在這里開了一家小賣部。
其二兒子趙鈺介紹,當時他與母親正在一樓墻角處曬土豆片,突然樓上掉下一瓶滅火器,砸中了母親的頭部。他回頭一看,母親已倒在地上,頭部流出一攤鮮血。隨后家中大人迅速趕到,報警并撥打了120,他的母親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發(fā)現(xiàn)場拉起警戒線
居民告訴記者,小區(qū)滅火器都是放在走廊的,一定是有人將滅火器取下來,然后扔了下去。
死者大兒子趙廷告訴記者,他于今日從1樓一直排查到33樓,發(fā)現(xiàn)7樓缺失兩罐滅火器。
他還表示,此樓棟高空拋物現(xiàn)象很常見,業(yè)主也曾多次反映,但從未有改善。
趙廷說,物管工作人員曾告訴他,砸死母親的滅火器是當日砸下的第二個。之前就有一個滅火器從樓上掉落,所幸當時無人在樓下。大概間隔半小時后,母親被第二個滅火器砸中。
目前,死者丈夫正在殯儀館處理相關事務。據了解,死者一家來自金沙縣,為方便7歲二兒子讀書,于一年多以前搬來小區(qū)。大兒子今年18歲剛參加完高考,丈夫在做地暖生意。
據多位居民介紹,遭遇不幸的袁相會生前為人十分熱情,看到有小孩想玩玩具但沒有錢,她會主動拿給小孩玩,而且堅持不收錢,得知老板娘的遭遇他們都感到很惋惜,也很憤怒,希望警方能夠找出始作俑者。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并非偶然事件,而是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被人們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很多人,雖然都有聽聞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事件,但事故不是發(fā)生在自己身邊,很多人都不予重視,為了貪圖一時方便,就隨手往外一扔,完全不顧自己所處的位置、高度,扔下去的物品會對他人造成什么影響。也有很多人認為,自己隨手拋出窗外、陽臺外的東西很輕,不會砸傷人。但事實并非如此,根據物理原理,高空拋下的物品質量再輕,只要高度夠高,其沖擊力都不容小覷。有數(shù)據表明,一個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來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可以讓人頭皮破損;18樓拋下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以讓令人當場死亡。從已發(fā)生的事故來看,將高空拋物視為全民公敵當真不為過。
高空拋物如果致人傷亡,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問題: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從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無論拋物人是故意或過失,都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該法條的規(guī)定,如果能夠明確認定拋物人是誰的,那么由拋物人對被害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拋物人是未成年人,且沒有財產的,由未成年的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不能確定拋物人是具體是誰的,則由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也就是說,同一棟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這棟樓內有所有可能實施高空拋物的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受害人因此致傷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簡而言之,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作為賠償義務人,拋物人要賠償受害人所有的損失。
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根據高空拋物人的主觀惡
意程度,高空拋物人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例如,如果一個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家住十八樓,他家陽臺對外樓下是一條人行道,天天人來人往,他在自家陽臺邊上放置木塊,他明知道這木塊隨時會掉出陽臺外,也極可能會砸到路人,但他仍然這樣放置木塊,結果有一天,這木塊真的掉下去并將路過的行人甲砸成重傷了。
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就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甲被砸死了,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可能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一個人,明知從18層高的陽臺拋下磚頭會砸到人,但他為了尋求刺激,仍故意將磚頭拋下,或者他故意在某人經過時將該磚頭扔去下,目的就是要砸傷或砸死某人,這樣這個人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總的來說,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故,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構拋物人除了承擔賠償受害人經濟損的外,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不高空拋物,不僅僅是一種社會公德,更是一種法定義務。你的隨手一扔,可能會造成他人家破人亡或終身的殘疾,也會讓自己留下終生的心理陰影!所以,作為家長的,除了自己不高空拋物,也應該從小就要教育孩子切勿高空拋物。
珍愛他人的寶貴生命,珍惜自己的幸福生活,切勿因“高空墜物”而害人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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